在職女性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,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,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,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。(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)

執(zhí)行細節(jié)

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(zhí)行

(一)單胎順產者,給予產假九十天,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,產后休息七十五天。

(二)難產者,增加產假十五天;多胞胎生育者,每多生育一個嬰兒,增加產假十五天。

分類授乳時間哺乳假:

     女職工生育后.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(包括人工喂養(yǎng))。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,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。多胞胎 生育者,每多生一胎,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。女職工生育后,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.由本人提出申請,經單位批準,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。(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)

注: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(shù)計算,包括法定節(jié)假日。晚育假、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(jié)假日順延。歸納一下,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,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,單位無權剝奪,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、單位同意,可以請的假。

一、必須享受的假

產假:90天+30天(晚育)+15天(難產)+15天(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)

產前檢查: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(yī)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(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),應算作勞動時間。(有些企業(yè)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

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、缺勤等,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)

產前假:懷孕七個月以上,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,不得安排夜班勞動。

授乳時間: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,每次30分鐘,也可合并使用。

二、如工作許可,單位同意,可以請的假

產前假:懷孕7個月以上,如工作許可,經本人申請,單位批準,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。

哺乳假:女職工生育后,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,由本人提出申請,經單位批準,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。

保胎假:醫(yī)生開證明,按病假待遇。

相關假期的待遇規(guī)定

一、保胎假,工資按照病假發(fā)

二、產前假,工資按照八成發(fā)

三、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

四、哺乳假,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(fā),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(fā)。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,女職工可采取下列方法,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:一是向企業(yè)主管部門或勞動監(jiān)察部門申訴。(《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》規(guī)定: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,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(guī)定,有權向所在單位 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(qū)、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。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。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,可在收到 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。”)

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。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(fā)生之日起一年之內。

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,可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
補充一點:

產假90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晚育假30天是包括雙休日,但不包括國定假日的

產假相關規(guī)定

1、產檢假

· 懷孕第1—6個月,可享受1天假期,用于妊娠確認,申請生育指標,以及生產培訓等。

· 懷孕第6和第7個月,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。

· 懷孕第8個月,可享受2天假期。

· 懷孕9個月以上,可享受4天假期,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。

2、產假

·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,包括15天的預產假。已婚婦女23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,實行晚育的,增加產假15天,難產增加產假15天,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。

·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

  身份證、結婚證、準生證、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(產婦在子女出生后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,除享受國家規(guī)定的產假外,增加35天產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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