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小姐職高畢業(yè)后被分配到某服裝廠工作,簽定了10年的勞動合同。4年后,該廠選送她去學習服裝裁剪,回廠后承擔廠里的裁剪工作。但由于其技術失誤,所裁剪的服裝有時出現質量問題。1年后,在張某已懷有5個月的身孕時,該廠以她不能勝任工作,給廠里造成經濟損失為由,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。張某不服,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。到底孰是孰非呢?
據《勞動法》第29條中規(guī)定,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內,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、第27條的規(guī)定解除勞動合同。這是《勞動法》對“三期”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?!秳趧臃ā返?6條中規(guī)定,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但前提是必須經過再次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,如果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,并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。
即使張小姐經過再次培訓或調整崗位后,仍不能勝任工作,她也受到《勞動法》第29條的保護,工廠不能在她孕期、產期和哺乳期內,終止其勞動合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