丈夫沒有權(quán)利要求妻子隨自己的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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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鄭某與何某1940年由父母包辦結(jié)婚,婚后,何某隨夫姓,被稱為鄭何氏。二人生育三個子女,鄭某夫權(quán)思想嚴(yán)重,二人感情一般。解放后,新中國政府在進行人口登記時鄭某未征求何某意見,將妻子的姓名登記為鄭何氏,何某未提出異議。隨著時間的流逝,鄭某、何某的三個子女已長大成人,他們看不慣父親對母親的專橫,鼓勵何某進行反抗。何某覺得與自己同齡的婦女都有自己的姓名,而自己卻一直隨夫姓,地位與丈夫不平等,因而向鄭某提出恢復(fù)原姓名,鄭某認為“幾十年一直這樣叫,人都快入土了,改什么名字”,因而堅決反對。何某很生氣,于是到戶籍管理部門,向工作人員提出改名的要求。戶籍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按其要求,為其更改了姓名。鄭某知道后,也到戶籍管理部門,要求將妻子姓名改回“鄭何氏”,遭到拒絕。

  姓名權(quán)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民事權(quán)利,可以由公民自己自由創(chuàng)設(shè)、使用,他人不得隨意干涉、冒用。我國《婚姻法》第十條規(guī)定,“夫妻雙方都有備用自己姓名的權(quán)利”。根據(jù)此規(guī)定,夫妻雙方都不得強制對方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,也不能要求對方改姓其他姓氏。本案中,鄭某阻止妻子何某更改姓名的行為是違法的。戶籍管理部門的處理是正確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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